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6年8月18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议事质量,促进人大机关日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⑴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决定全年各阶段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⑵依据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讨论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督促办事机构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⑷决定提交常委会的质询案。
⑸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⑹决定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⑺对需要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推荐人选如有不同意见,及时与提请单位交换意见,待意见比较统一后,再行推荐提名。
⑻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案。
⑼向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撤职案。
⑽负责组织实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人员向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工作。
⑾负责组织实施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和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评议。
⑿必要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实施前的宣传贯彻等准备工作情况,提出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其中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
⒀检查、督促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办理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意见、批评和建议,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汇报。
⒁审议“一府两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对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办法、规章、命令和西湖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建议。
⒂向常委会提出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方案。
⒃决定加强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指导和协调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⒄研究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四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事项的决定须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发表结论性意见,经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举行主任会议,可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由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处理急需办理的事项,并提请下一次主任会议追认。
第七条 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讨论议题的建议。
主任会议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汇集,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最后确定。
第八条 常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重要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必须列席会议。其他有关人员确需列席会议的,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提出列席人员名单,呈会议主持人决定。
在讨论问题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相关问题向会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承办。
会议日期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由办公室提前通知主任会议成员。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通过的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任会议主持人签发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