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
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
(2016年10月28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评价。
第三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根据情况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并列入议程。
“一府两院”、常委会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五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其他议题按照《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
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前,应当充分征求区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并在每年十二月下旬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并经常委会通过,列入常委会监督工作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主任会议通过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书面通知“一府两院”。
第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
第八条 主任会议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常委会会议日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程,由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
第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进行工作评议。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专项工作报告涉及的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并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提出初审意见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初审意见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区政府负责人和“两院”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因特殊情况,“两院”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书面提出对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专项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责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五条 满意度测评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人一票,以电子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满意度测评票设置“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只能在三个等次中任选一个,不选或者多选为无效票。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确定等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
(三)报告所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
(四)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对有关专门委员会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
(六)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七)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和该专项工作的性质、特点等情况制定满意度测评的具体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表。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即为该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作报告。对重作的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仍未通过的,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特别说明。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或依照法律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作出处理。
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有关部门,作为考核管理和选拔任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有关工委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整理起草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内容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等。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还应包括对工作报告确定的等次。
第十九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3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第二十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常委会办公室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工作机构督办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书面向常委会提出审议“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和满意度测评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二条 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