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题询问工作办法
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题询问工作办法
(2016年10月28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时,为深入了解情况,提高审议质量,就相关问题组织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讲求实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
专题询问的对象为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含驻区条条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当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六条 询问的专题应当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减或调整询问专题。
第七条 除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外,工委、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区人大代表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或者交由被询问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有关工委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在确定常委会会议日期、有关议题时一并研究决定。常委会办公室在发出常委会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专题询问的有关事项通知被询问单位。
第九条 有关工委在专题询问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与被询问单位联系协调,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有关工委应当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专题询问的重点和主要问题,在报请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提供给询问人参考。询问人也可以自主确定与询问专题相关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询问所涉及的工作,“一府两院”负责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应当紧扣询问专题,重点突出,清晰明了。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认为仍有不清楚或者有必要进一步了解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对已经做出明确回答的问题不再重复询问。
第十四条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负责地回答询问人的提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不得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回答,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回答。
第十五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由被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常委会办公室印发询问人、常委会组成人员。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回答。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均应当作出回答。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情况,有关工委应当在常务委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归纳整理,纳入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按照《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