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16年6月17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常委会的任免权,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在任命前需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
(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闭会期间的个别任命),区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
(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在同届内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因工作变动需要重新提请常委会任命时,可以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和范围为公共部分的法律和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公共部分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二)履职相关法律:
区政府提请任命的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拟任工作职务所必须掌握的主要法律法规。
区法院、区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拟任工作职务所必须掌握的主要法律法规。
常委会认为需要考试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主任会议领导下,人选工委具体负责命题、组织实施考试、评卷等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时间在“一府两院”送达提请任命报告之日起10日内。
第七条 拟任人员一般不得缺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应由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请假,并安排补考。
第八条 考试采取开卷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试分数为百分制。凡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分数通知本人及提请机关,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公布。
考试不及格者,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前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后,考试成绩仍不及格,本次会议不得提请任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