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供职办法
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供职办法
(2016年6月17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委会人事任命程序,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同时,也为增强拟任命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根据《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职的范围和对象
(一)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
(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闭会期间的个别任命),区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
(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供职的主要内容
(一)简要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优缺点和担任原任职务的实绩;
(二)陈述拟任职务任期责任、目标和完成任务的主要措施;
(三)报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拟任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情况;
(四)表明本人加强廉政建设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态度。
第四条 供职的程序
(一)主任会议根据法律知识考试结果和提请任命报告,研究确定供职人员名单;
(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召集供职人员进行供职前的动员;
(三)供职人员撰写书面供职材料,打印一式40份,于常委会会议前2天上报常委会办公室;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前,供职人员按照提请任命的顺序进行供职发言,时间限定在10分钟以内。供职完毕后,供职人离开会场。
(五)一次任命人员超过5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上供职发言人员名单(不超过5人),其他人员作书面供职发言。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