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规定
(2016年9月7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9年3月5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7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坚决制止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的市外学习考察。
第三条 外出学习考察遵循“五定”原则,即:定课题,不搞无价值的考察;定线路,不去与工作无关的地方;定时间,不得超出批准期限;定人员,不得增加与考察目的无关的人员;定费用,不得擅自提高费用。
第四条 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 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填写《铜官区人大常委会外出学习考察申报表》(见附件1),并拟定学习考察方案,说明学习考察的目的、时间、线路、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内容。
2. 常委会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常委会主任或提交主任会议研定。
3. 根据区委关于外出请假的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行。
第五条 严格控制学习考察人数,每次考察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凡参加过上级组织安排的相同内容外出学习考察的,一般不重复安排。
第六条 公务考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严禁擅自更改考察线路、随意延长停留时间、虚报公务考察人数等。
第七条 学习考察时间一般控制在5天之内。
第八条 控制学习考察费用,外出学习考察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牵头单位应在10天内书面向常委会报告学习考察情况。
第十条 凡借学习考察之名游山玩水等违反党纪、政纪的,一律按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市外学习考察,实行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常委会副主任外出,向常委会主任报告;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外出,向常委会分管领导报告;办公室工作人员外出,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外出学习考察的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提供《铜官区人大常委会参加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报告单》(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常委会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