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汪发进辞去铜官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汪发进辞去铜官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7年6月9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铜官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发进辞去铜官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报铜官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汪发进辞去铜官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7年6月9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铜官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发进辞去铜官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报铜官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