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5 黄静代表关于进一步保障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建议号 |
1-1-75 |
届 次 |
一届一次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保障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
正 文 |
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持续推进,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日臻完善。但是, 社区工作者作为劳动者的一员,其合法权益保障仍有真空或模糊地带,例如: 一、我区各社区普遍实行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值班制度。按《劳动法》第4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长久以来,在社区工作者的工资中,并没有体现过上述规定的落实。 二、在社区工作多年的工作者全部享受过法定的“年休假”。按照《劳动法》及国务院第514号令的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以上的问题,建议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下发规范性文件,来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者作为普通劳动者中的一员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值班的报酬;二是针对法定年休假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政府的财政状况,可鼓励职工根据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 |
领 衔 人 |
黄静 |
主办单位 |
区人社局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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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复类别 |
A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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