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按选区进行。一个选区有多名代表的,可以共同联系选区内的选民,也可以分片联系选区内的选民或单独联系选区内的全部选民。
三、代表联系选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走访选民,与选民进行座谈,听取民声、了解民意;
2、入驻代表活动室接待选民;
3、不定时接待选民或应选民要求接待选民;
4、向选民述职。
四、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1、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传达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听取选民对本区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或对某一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4、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帮助选民排忧解难,力所能及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5、任期五年内至少将履职情况向选民报告一次,并根据选民要求对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时报告,听取选民对自己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五、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代表在得到有关机关的答复或处理后,应及时告知选民。
七、代表联系选民情况应及时告知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负责协助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工作,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条件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