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接待实施办法
(2019年3月5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7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为落实好《铜官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常委会办公室作为人大常委机关公务接待的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铜官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规定,把好公务接待关。
三、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四、常委会办公室在接到区外单位公务联系函后,要及时向常委会主要领导报告,并立即制定初步接待方案。
1. 按照对等接待原则,根据来访带队领导和公务活动内容,确定接待领导和参加人员。
2. 根据来访公务活动的内容,联系相关部门拟定参观视察点及路线、座谈安排等。
3. 初步接待方案报接待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立即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五、公务接待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六、公务用餐,每批次不得超过1次。
1. 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 .工作餐标准不超过160元/人。
3. 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不高于40元/人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4. 公务接待一律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七、接待住宿,应按照来访人员的要求,负责联系预订住宿酒店,费用自理。
八、公务接待领导用车,由区公务用车平台分派。来访单位需要用车时,负责帮助联系租车单位,由来访单位与租车单位自行协商,费用自理。
九、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实行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并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审签,完成公务接待费用结算。
十、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