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6丁朝鹏代表关于加强小区业主自治、规范住宅附属设施设置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01-25 17:14
来源:铜官区人大 阅读: 次
建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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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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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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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届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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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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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区业主自治、规范住宅附属设施设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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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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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两治三改”工作不断深入,一些新的工作难点逐步显现出来,其中小区住宅附属设置性质难以界定、处理的问题尤为突出,许多物业小区未建立业主委员会,也未制订详细的物业管理规约,对阳光房、防盗窗、花架、遮阳棚、雨披等附属设施是否可以设置、如何规范设置设置缺乏规定,部分居民附属设施设置不规范,有的过宽、过长、过高,影响建筑物天际线、影响小区市容环境,甚至影响其他住户的采光、通风,造成邻里矛盾。建议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小区业主自治、规范住宅附属设施设置,营造优美、整洁、和谐的居住环境。
一是按照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由社区(街道办事处)指导和协助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二是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市容、规划等部门以及社区指导和监督小区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外置式晾衣架等设施作出规定,并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监管,对违反管理规约设置住宅附属设施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小区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管理规约,涉及搭建或者封闭阳台规定的,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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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衔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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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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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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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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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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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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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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