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31(转为代表来信)陶 静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事项裁判统一标准的建议
建 议 号 |
2-4-131(转为代表来信) |
领 衔 人 |
陶 静 |
标 题 |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事项裁判统一标准的建议 |
正
文 |
随着我市经济不断发展,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车辆的逐年剧增,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道路安全问题也就越来越显现出来,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从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随之增多。然而,在实践中,我市三区一县的法院对于同类案件判决赔偿的标准却不一致,因此,部分案件判决存在不合理现象。 存在的问题: 一、医药费中医保外医疗费用金额认定及承担责任问题不一致。由于部分消费者在车辆投保时并未投保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车辆出险后造成三者受伤后,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而且不配合三者理赔处理,导致三者无奈诉讼处理,部分基层法院往往针对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的认定,仅仅主观认定是否尽到了告知的义务,从而导致判决不一致。 二、误工费认定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例如60 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受害人,只需要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部分基层法院就按照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判决,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护理费不区分住院与非住院的标准。受害人经过医疗机构的救治,其伤情必然得到一定的好转,或者是治愈,护理的标准自然应当加以区分,才能体现出治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建议: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周边地市(安庆市、池州市、芜湖市等)中院的做法,制定道交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统一我市道交案件裁判尺度,类案同判,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事项裁判统一标准的建议,目的是为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做到司法为民,公正至上。
附件1:《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道交案件裁判规则汇编 暨诉前调解指引》 附件2:《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试点网上办案实体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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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区人民法院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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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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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代表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工作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