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34(转为代表来信)舒 鹏关于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议
建 议 号 |
2-4-134(转为代表来信) |
领 衔 人 |
舒 鹏 |
标 题 |
关于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议 |
正
文 |
近年来,我市诉讼案件大幅增长,司法鉴定在认定案件事实及主张当事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司法鉴定还存在着一些低伤高评、违规鉴定、超资质鉴定、人情鉴定等现象,“三期”(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顶格鉴定已成为行业常态,对司法鉴定的中立性与公正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鉴定机构不规范。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小而散”,鉴定设备简陋、鉴定人员紧缺、鉴定质量难以保障。二是错误鉴定责任不明确。法院据鉴定人的鉴定作出了裁判,而后来的情况表明鉴定人作出鉴定是错误的,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或不公裁决,而鉴定人所要负的责任不明确。三是鉴定机构准入门槛低,管理弱化。鉴定机构之间为了经济利益竞争激烈,部分司法鉴定人员从业与资质不符,有的鉴定人员业务水平、责任心、职业道德等较差,对同一案件的鉴定意见差异明显。 建议:1.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严格、统一的监督管理,并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逐步引导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兼并重组,形成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的高水平鉴定机构。 2.明确鉴定人的赔偿责任,才能有效地规范与约束鉴定人。3.严格核查准入机制,对鉴定机构进行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执业“黑名单”制度,细化准入、退出、处罚机制,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鉴定机构优胜劣汰,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以上是关于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希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充分发挥好司法鉴定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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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区司法局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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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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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权限在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