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35(转为代表来信)沈 瑛关于破产预重整阶段中止执行的建议
建 议 号 |
2-4-135(转为代表来信) |
领 衔 人 |
沈 瑛 |
标 题 |
关于破产预重整阶段中止执行的建议 |
正
文 |
“预重整”作为拯救危困企业,避免企业陷入破产境地的一种有益尝试,是对现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补充。对于一些处于债务危机早期的企业,因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暂不激烈,其通过当事人庭外重组谈判,根据市场化规则自愿进行协商,并借助司法重整程序保护的制度改进重组方案,的确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并未规定预重整这项措施,对于预重整阶段是否可以中止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预重整不产生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重整的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在预重整中主动对债务人的财产中止执行,可能会导致该措施被滥用,债务人借此逃避债务。本代表就注意到我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曾于2022年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一次债权人大会都没召开,企业资产和债务情况都不公布,甚至指定的资产管理人都不通知债权人,当年底又被法院裁定驳回破产重整。2023年以来,该企业隐瞒资产,又谎称问题楼盘被纳入政策保交楼,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居然又受理该企业的预重整申请而且中止执行,此举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权利置于何处呢? 虽然预重整在我国已经探索很多年,但仍属于拯救危困企业的一种新模式,需要不断探索和规范。这种新模式考验着政府、法院、债权人以及临时管理人共同化解债务矛盾的能力。在破产预重整尚未进入立法,但是预重整的确又有其积极意义和实际效能的现阶段,建议我市人大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工作指引的方式尽快确立破产预重整程序的基本原则,指导统一规范,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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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区人民法院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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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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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代表建议内容涉及立法,超出区人大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