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办法(区人大〔2023〕32号)
(2023年12月28日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铜官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督促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认真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评议的办法》《铜官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包括:
(一)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市建设和管理、民政和民族宗教等重大事项作出明确办理意见的决议、决定;
(二)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
(三)区人大常委会在工作评议中提出的评议意见;
(四)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
(五)区人大常委会在视察、调研及其他会议中提出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 决议、决定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以区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至“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工作评议意见和执法检查中的整改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7日内,以区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至“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
第四条 “一府一委两院”收到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后,要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决议决定和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工作评议意见在半个月内应向常委会书面提出整改方案,经评议组报主任会议审定,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在一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执法检查整改意见在两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适当推迟书面报告时限。
“一府一委两院”提交书面报告前,应将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第五条 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牵头,办公室做好协调服务。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交“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在第一个月内跟踪了解落实工作的部署情况,第二个月要跟踪了解落实工作的进展情况,第三个月要督查落实情况,并督促报送办理情况的报告。工作评议意见、执法检查整改意见等落实情况,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督查时间节点和督查重点。相关工作委员会在跟踪督查中发现落实不到位且态度消极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督促落实。
第六条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可适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并对重点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有关承办单位必须在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对再次报告满意度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可依法采取专题询问或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也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作出相应的处理,必要时报请区委或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或免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