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办法
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办法
(2016年9月7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工作,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来信来访的基本范围
1、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3、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4、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上述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和意见。
5、对全区性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科技、环保工作及全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意见和建议。
6、反映西湖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及对人大代表工作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
8、上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
9、其他来信来访。
二、来信来访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接待、登记、整理、归档。
(一)处理来信的程序
收到人民来信后,及时拆封,逐件编号登记、阅看、摘要,并根据来信内容和性质,分别按送阅、交办、转办的方式办理。
(二)处理来信原则
1.来信统一由常委会办公室处理,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送常委会分管领导阅批,分别转区人民政府(含委、办、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西湖镇人大处理;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可转主管部门处理;涉及几个部门的,转请一个主要部门牵头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2.对于反映在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问题;冤假错案和人命案,违法乱纪和渎职方面问题;对民主与法制和现代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对“一府两院”工作批评意见以及反映其它方面的重要问题的来信,应及时摘要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原件送主要领导阅批,并复印留存。
3.对于检举、控告单位和个人的信件,不得转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本人,应转其上级领导机关处理。
三、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1.人民群众来访时,接待人员应及时受理。首先对来访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同时了解来访人员的要求和反映的问题,并做好接谈记录。然后按问题性质介绍到有关部门反映,由该部门接待承办;属人大办理的来访,接待记录应及时整理,编号登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不属本办法受理范围的,可告知来访者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将来访材料收下后代为转交。
2.集体上访时,应引导到区信访接待大厅,并通知有关领导及信访局负责人接待,妥善处理好群众集体上访所反映的问题。
3.对少数无理上访人员主要应通过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劝其息访。
四、重要信访,由办公室或有关工委提出处理意见,经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五、对有关司法判决、裁定、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重要信访申诉案件,根据常委会分管领导的批示,办公室或有关工委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携卷宗汇报或直接调阅卷宗。
六、凡属常委会机关自办的信访件,应根据常委会分管领导的批示要求,由办公室送有关工委办理。有关工委在受理后30日内应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七、转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根据有关领导的批示,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信访人,同时抄送常委会办公室;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应按交办要求办理并及时加报办理结果;重要信访件应在2个月内,一般信访件应在3个月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八、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信访件的督办工作。对转办的信访件,办公室收到办理部门上报的办理结果后,应呈送原批示的领导审阅。如发现处理不当或有悖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交由有关工委提出处理建议,责成办理部门重新复查处理,并听取复查处理情况汇报。必要时,也可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九、信访办理工作中,要严守秘密,认真做好记录,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疏导,化解矛盾,廉洁奉公,不循私情,依法办理。
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