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修正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
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工作评议的办法
(2016年10月28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9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9年9月27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规范常委会工作评议,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的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评议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推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单位;
(二)区人民法院;
(三)区人民检察院;
(四)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上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或派出机构。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践行新发展理念,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三)接受人大监督,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审议意见,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办结信访案件及接受评议情况;
(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情况;
(五)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评议工作在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主任会议主要处理评议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确定工作评议的具体对象;
(二)审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三)成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四)审议评议组的调查报告和审定评议意见;
(五)审议通过被评议部门(单位)的整改方案;听取和审议被评议部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常委会;
(六)处理评议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常委会相关工委根据分管工作,作为工作评议的办事机构,承办评议工作的有关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二)拟定评议活动的具体安排意见;
(三)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四)承担评议活动的有关协调、联络工作;
(五)协同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督促检查被评议部门(单位)对常委会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根据评议工作的需要,组成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组)。评议组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组成,可邀请区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驻区的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
(一)结合工作评议的内容,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被评议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形成评议报告;
(三)整理常委会审议后的评议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各工委、常委会办事机构应积极做好评议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方法步骤
第十条 评议分为准备阶段、调研阶段、会议评议阶段、整改落实阶段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一)工作评议的具体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评议组和被评议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二)评议调查前一个月应书面通知被评议部门(单位)和有关方面。
(三)被评议部门(单位)应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向常委会和评议组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作报告报送常委会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调研阶段主要工作:
(一)评议组应按照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被评议部门(单位)进行调查了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领导、部门、服务对象、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
(二)被评议部门(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根据评议组的要求,如实汇报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评议组根据调研情况和被评议部门(单位)工作报告,形成对被评议部门(单位)的评议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评议阶段主要工作:
(一)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部门(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评议组的评议报告。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部门(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进行解释、说明。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部门(单位)工作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其中,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为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数90%(含)以上,且满意票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为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少于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数70%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
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被评议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如何搞好整改做简洁的表态发言。
(五)常委会会议后,评议组根据评议报告、会议评议讨论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定。主任会议审定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被评议部门(单位),并抄送组织、纪检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整改落实阶段主要工作:
(一)被评议部门(单位)在收到评议意见半个月内应向常委会书面提出整改方案,经评议组报主任会议审定。
(二)被评议部门(单位)根据主任会议审定的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在一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评议组对整改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检查情况。
(四)对被评议部门(单位)工作或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后责令再次整改;仍不满意的,提请常委会研究。常委会可依法采取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也可作出相应的处理,必要时报请区委或上级主管机关对被评议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或免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