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简介
铜官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应有代表218名,2021年12月20日,选举产生代表212名。
2022年1月7日,铜官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铜官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区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3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28名。
区人大常委会设立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等九个工作委员会。
铜官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应有代表197名,2016年4月7日,选举产生代表194名。
2016年6月2日,铜官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铜官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成立。
区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3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7名、委员25名。
区人大常委会设立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等九个工作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
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是铜官区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本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选举、罢免本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有权罢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人大常委会
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铜官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铜官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指导我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讨论决定本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及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八)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